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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十九章 走遍会场 捉捕犯人

必须在会议开始之前,将恐怖分子绳之以法!

王战在座位间徘徊着,座位下都没有爆破物,所以座位暂时还是安全的。

抬头,王战又看了看天花板,没有什么奇怪的痕迹。

那会在哪里呢,或许还没有开始吧。

出了会议厅,王战准备先离开会场,走廊上是等候的人,很少,又全部离开了,说是吃早餐。

王战决定报告给警方,他趴在走廊的栏杆上思考,抬头一看,忽然就很惊讶,因为走廊的天花板上有铺设电线的铁架子,可以让一个人抓着藏在上面。

如果不在走廊上抬头仔细看,根本看不出来!

王战赶紧回去,因为现在那个罪犯,就在会议厅。

大事不妙,不可以让那个人逃走。

如果爆炸安装好,那个人就会离开,即使拆除了爆炸物。也抓不到那个罪犯了!

王战来到会议厅,再一次检查了会议厅所有的座位,尤其是倭寇盟代表的座位,拆除了几枚炸弹。

难道那个犯人就逃走了吗?

王战心里想道,那个犯人应该在某个不易察觉的角落,注视着王战的一举一动,所以才会在王战离开后回来。

那么,办法有了。

王战假装离开,然后回来,看看嫌疑人是否会重新安装上炸弹。

果然犯人又回来了,王战把他抓了个正着。

律师也来了,用冰冷的语气告诉这个犯人-----------

犯罪,是指对犯罪各种内在、外在特征的高度、准确的概括,是对犯罪的内涵和外延的确切、简要的说明。犯罪概念一般分为形式概念、实质概念、混合概念。

犯罪的形式概念之所谓形式,是指从法律规范的意义上界定犯罪。因此,犯罪的形式概念又可以称为犯罪的法律概念。法律相对于社会来说,是一种形式的东西,是对某种社会关系或者社会事实的认可。但法律这种形式又具有对于社会关系或者社会事实的规范作用,从而使这种社会关系或者社会事实法定化。在犯罪问题上,犯罪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事实,是社会根据一定的价值标准予以否定评价的行为。但在经刑法规定以前,这种行为尚不具有刑事违法性,不能成为刑法意义上的犯罪。正是通过刑法的规定,一定的行为才由社会否定评价的行为转换为刑法上的犯罪行为。由此可见,犯罪的形式概念具有实体的法律内容。更为重要的是,犯罪的形式概念赋予犯罪以刑事违法性,从而为认定犯罪提供了法律标准,这对于保障人权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,可以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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